http://www.3456.TV/market/bfzysc/ 2010/5/28 18:14:03 浏览次数:1745
条 为促进
北方种业交易市场(下面简称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良好的交易秩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市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进驻市场的经营者。
第三条 经营者的交易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工商、税务的有关规定,自觉依法纳税,信守合同,信誉,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 经营者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客户要热情、诚实、公平地服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明码标价,保质保量,凡造成事故者,市场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经营者应对各自展销区内的设施及财务负责,因麻痹、疏忽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第六条 爱护市场内的一切设施、设备、公共绿地,严禁践踏草坪、树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损害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结构及安装电器、照明灯具等。如需进行室内装修、装潢,必须报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施工。门面房张贴、悬挂广告标语等应向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八条 经营者严禁在市场内赌博、酗酒、打架等违法行为,违者责任自负。
第九条 经营者应自觉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保持各自的卫生,提高警惕,增强防火意识,时常检查燃气灶具,杜绝火灾隐患,一切不的因素。
第十条 为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提高市场的整体形象,经营者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违者按违章处罚。
第十一条 各经营者根据本企业在市场的资产自行到保险公司投保,以免造成意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