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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包装标识怎么识别,肥料包装标识标准

编辑:刘帅  发布时间:2016/9/14  浏览次数:18104  信息分类:肥料代理

肥料包装标识是吸引农民注意力、决定购买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都对肥料的包装标识作出了规定。肥料包装标识怎么识别呢?本文详细说说肥料包装标识标准!

1、肥料名称和商标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肥料名称。如***牌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如有商品名,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标注。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2、总养分含量及单养分标明值。

这是不法厂家经常做手脚的部分,特别要引起消费者的重视。复混肥料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其他元素不得计入总养分。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五氧化二磷、氯化钾的百分含量,如45%的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20-0-10。

另外,若产品含氯,必须注明含氯(高氯)、含氯(中氯)、含氯(低氯)字样。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要标明有机质含量,根据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现有标准,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中有机质含量要大于45%和20%。同时,必须注明适用作物,简述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3、必须标明三证号

生产许可证号(复混肥料)、农业登记证号和产品的标准编号。目前国家对复混肥料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因此这些肥料的包装标识上要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流通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进行登记管理,包装标识上同样要标注肥料登记证号。

4、生产或经销单位名称和地址

该单位名称和地址应是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在购买前,首先看包装标识,标识内容主要包括:

(1)肥料名称及商标。肥料名称不允许有夸张性的语言;

(2)养分或总养分。单一肥料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复混肥料应标明N、P2O5、K2O各百分含量和总含量,以及产品标准规定应单独标明的项目,如含氯、枸溶性磷。国家规定,不得将氮磷钾元素以外的其它元素或化合物记入总养分;

(3)产品标准编号。国标GB、化工部行业标准HG、农业部行业标准NY;

(4)生产许可证号;

(5)肥料登记证号;

(6)生产或经销单位名称;

(7)生产或经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如果包装标识不完整、缺项,如缺企业名称、地址、应该登记而无登记号等;或者有夸张性语言,或者把不该标识的其他成分记入总养分,如含有机质、中微量元素的肥料,标识为N+P2O5+K2O+有机质≥57%,N+P2O5+K2O+中微量元素≥45%等;主要内容字体小、附加内容有意夸大、不该标识的生产许可证或登记号等问题的包装产品消费者要慎重购买。

包装为编织袋,内包装为塑料袋,包装袋为机器缝合,缝口应整齐一致。国家规定包装袋上应标示商标、肥料名称、生产厂家、肥料成分(注明氮、磷、钾含量及加入微量元素含量)、产品净重及标准代号,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过磷酸钙有散装产品,但也需附有出厂证明。

在市场抽检中,讲信义、质量优的复混肥料生产企业的肥料标识相对规范,但也有一些肥料生产企业为了牟利,往往在标识上做文章,存在严重误导农民的行为,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农民朋友们在购买化肥前,一定要先学会肥料包装标识怎么识别,详细了解肥料包装标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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