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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黑龙江省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发布!

编辑:小贺  发布时间:2020/10/10  浏览次数:1062  信息分类:农资招商

为持续推进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大化,9月30日,黑龙江省办公厅印发了《2020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相关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实施方案》指出,要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和耕地质量为目标,与黑土地保护相结合,以“一主两辅”(还田为主,燃料化、饲料化为辅)为重点,拓宽利用路径,完善扶持政策,探索建立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共赢的秸秆综合利用利益链接机制,实现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升。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秸秆还田率达到65%以上。

主要任务包括:

(一)秸秆肥料化利用领域。以实施玉米、水稻、大豆等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为重点,总结并推广实施成熟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率。各地可结合当地土壤类型和所在积温区,选择适宜的秸秆还田技术模式,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因地制宜推广玉米秸秆翻埋还田、玉米秸秆碎混还田、保护性耕作覆盖还田、水田秸秆翻埋还田、水稻秸秆旋耕还田、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大豆秸秆还田、秸秆造肥提质还田等技术模式。

(二)秸秆饲料化利用领域。在肉牛、奶牛、肉羊等草食畜禽重点养殖区域,鼓励开展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压块、颗粒等饲料化利用,饲料化利用量要和当地草食畜禽饲养量相匹配。

(三)秸秆能源化利用领域。重点在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肇源县、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雪乡旅游景区推进,其它区域结合本地秸秆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自主选择。积极推广秸秆固化成型、生物质锅炉、秸秆发电、秸秆生物气化等技术。鼓励支持县乡集中供热小燃煤锅炉改造或更换为生物质锅炉,继续引导农户安装户用生物质炉具。按照全省生物质发电规划,根据各地秸秆资源条件、分布特点、收集半径及保障能力,充分利用好生物质电厂消耗秸秆。

(四)秸秆基料化利用领域。利用生化处理技术,利用秸秆生产水稻育苗基质、草腐菌类食用菌基质、花木基质、草坪基料,带动秸秆产业化发展。

(五)秸秆原料化利用领域。围绕现有基础好、技术成熟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重点行业,鼓励生产以秸秆为原料的非木浆纸、木糖醇、包装材料、降解膜、餐具、人造板材、复合材料等产品。大力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编织加工业。

(六)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需求为引导、利益为纽带、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政府推动、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多种模式互为补充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支持发展秸秆收储大户,壮大秸秆经纪人队伍,提供秸秆收储运综合服务。鼓励发展农作物联合收获、打捆压块和储存运输全程机械化。

在政策扶持上,《实施方案》要求坚持“还田利用为主、离田利用为辅、各级财政支持、农民等主体共担”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特别是秸秆还田环节政策支持力度。共包括以下6向补贴: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1.玉米秸秆全量翻埋还田作业补贴。翻埋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40元,鼓励农户增加投入,确保作业标准(作业标准见资金申报文件,下同)。

2.玉米秸秆松耙碎混还田作业补贴。碎混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40元,鼓励农户增加投入,确保作业标准。

3.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补贴。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25元,鼓励农户增加投入,确保作业标准。

4.玉米保护性耕作项目补贴。按照国家和我省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有关政策执行。

5.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补贴。翻埋作业深度达到20厘米±2厘米以上,省级每亩补贴25元。

6.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补贴。旋耕作业深度达到15厘米,省级每亩补贴20元。

7.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补贴。作业深度达到12厘米,可结合实际适量喷施秸秆腐熟剂,省级每亩补贴20元。

(二)秸秆离田利用补贴。

1.玉米青贮配套补贴。利用国家粮改饲项目,对省内所有地上窖贮(含平贮)全株玉米青贮进行补贴,在每吨国家补贴60元的基础上,省级配套补贴40元。

2.秸秆离田利用补贴。对纳入全省各级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台账的村集体、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由于生物质电厂已享受上网电价补贴,该项补贴不包括生物质电厂),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玉米、水稻秸秆量省级给予每吨50元的补贴。利用补贴申报时要一并说明利用方向、利用主体等信息,申报情况要和本地秸秆资源量和秸秆还田情况相衔接,市县要严格把关。

(三)秸秆还田离田机具购置补贴。

对购置拖拉机(旱田150马力以上,水田60马力以上)和翻转犁、具有深松功能的联合整地机、圆盘耙、埋茬起浆机(水田搅浆平地机)、水稻秸秆深埋旋耕机、免耕播种机、安装打捆装置的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等秸秆专用机具(不含搂草机、打捆机)及农机智能监测终端,并用于处理秸秆的购机主体,在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省级按照所购机具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的三分之二给予累加补贴,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县级负责组织所购机具补贴审核发放,并依法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以市地为单位全面统计县乡村机械保有量和机械作业能力,以满足需要为标准,科学组织农民等主体采购机械,避免造成机具闲置。

(四)“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补贴政策。

为维护政策稳定性,继续按照省政府关于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相关内容,执行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设、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建设和生物质炉具购置等补贴政策,并结合实际予以适当调整。

1.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站补贴。严格审核原料收集、存储、自筹资金能力和产品销售渠道,结合资源量和还田率,严控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站数量,避免重复建设、浪费产能。按照年产0.25万吨投资100万元、年产1万吨投资300万元、年产2万吨投资590万元的建设标准,分别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度的70%、50%和30%给予补贴,高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70万元、150万元和177万元;对年产3万吨及以上(按整万吨计算)的大型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成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度的30%给予补贴,每万吨产能补贴额度高不超过88.5万元。省级和县(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

2.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建设补贴。对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和肇源县新建并已经投产运营的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按项目设计能力一次性给予每吨秸秆100元的补贴,省级和县(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

3.生物质炉具购置补贴。对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肇源县、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雪乡旅游景区有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稳定来源,购置安装户用生物质炉具的农户,按照每台2100元测算,给予实际购置价格的70%补贴,即每台给予补贴资金上限不超过1470元,高出部分由农户自筹承担。省级和县(市、区)按4∶1比例分担。

4.生物质锅炉补贴。为落实好“三重一改”工作任务,对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肇源县乡村两级(不含城中村和城市近郊区,其中城市供热网络能够辐射到的为城市近郊区)的政府、学校、卫生院等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中供热企业改造或新建生物质锅炉替代燃煤锅炉,并实际燃用秸秆成型燃料或秸秆打捆直燃的,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雪乡旅游景区列入“三重一改”燃煤锅炉改造生物质锅炉的,每蒸吨给予5万元定额补贴,单个项目锅炉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省级和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五)秸秆离田作业补贴。

为确保2020年度玉米、水稻秸秆全部出地,剩余暂得不到利用的秸秆进行离田作业环节补贴(已享受玉米和水稻秸秆离田利用补贴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内),达到作业标准的省级每亩补贴10元,鼓励农户增加投入,确保作业后达到待播状态。出现焚烧秸秆、焚烧残余物情况的地块,不得发放补贴。

(六)散煤替代补贴。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广安装秸秆直燃锅炉和秸秆成型燃料锅炉。对农户使用秸秆固化燃料替代散煤的,鼓励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给予农户适当补贴支持。

(资料来源:黑龙江省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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