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四川省印发了《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实施方案》(川农函[2020]928号),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和专家评审意见等要求,现就试点产品和生产企业条件、新产品田(场)间实地验证等具体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关于试点产品和生产企业条件
(一)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
1.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处于存续状态。
2.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猪舍钢结构施工企业不低于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猪舍钢结构施工图纸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
4.施工企业自愿参与四川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政策实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建设条件:猪舍钢结构要符合建设要求,设计使用年限25年,符合GB50068《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标准》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17《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8《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
6.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委托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田(场)间实地验证。
7.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及地址、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
(二)禽类养殖设备
1.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处于存续状态。
2.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畜牧机械的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等,企业提供产品技术能力、业绩证明等资料。
3.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自愿参与四川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政策实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委托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田(场)间实地验证。
6.产品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整机发明专利、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
7.产品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文件。
8.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及地址、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
二、关于新产品田(场)间实地验证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的生产企业,应主动向已建成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禽类养殖设备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田(场)间实地验证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组织农机推广、科研单位等对辖区内建成的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禽类养殖设备开展田(场)间实地验证。每个企业至少提供2个在四川已经建成的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或禽类养殖设备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设计图纸、采购合同、竣工图、销售发票、竣工验收报告、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等。
根据生产企业提出的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机推广、科研单位等对辖区内建成的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禽类养殖设备开展田(场)间实地验证工作,并填写《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实地验证表(表样)》。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