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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小贺  发布时间:2021/11/26  浏览次数:956  信息分类:农资加盟

民以食为天,“中原粮仓”如何确保粮食?

从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何为储备粮?

储备粮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地方政府储备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依法为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企业储备分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储备粮管理职权咋划分?

省市县分级管理、储备规模动态调整

《办法》明确,储备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社会参与,质量、优储适需”的原则,地方政府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本级政府储备计划;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和储备粮监管;财政部门保障财政补贴、监督检查和质检费用;审计部门对相关政策落实实施审计监督;农发行及时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储备所需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政府储备运营主体主要对储备粮的实施过程负责。

储备规模需实行动态调整。《办法》提出,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地方政府储备以小麦、稻谷、玉米等品种和食用油为主,其中小麦、稻谷等口粮(含成品粮)储备合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如何保障粮食储存?

实行动态管理、均衡轮换制度

《办法》要求,在选择政府承储企业时要公开竞争择优来确定,省级储备由省级储备直属企业承储,不得租仓储存。承储企业需建立并按照规定保存储备粮质量档案,并由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及检验监测。

针对承储企业储存管理,《办法》明确,承储企业严禁虚报、瞒报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品种;严禁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严禁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等不正当手段套取差价;严禁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者租仓储存;严禁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严禁用地方政府储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行为。

《办法》还提出,小麦储存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稻谷、玉米不超过3年,食用油不超过2年。承储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且轮入粮食为生产年度内新粮。地方政府储备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

动用储备粮有什么规定?

建立动用预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储备粮?

《办法》明确,当出现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县级以上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可按照县级、市级、省级的顺序进行分级动用储备粮。省、设区的市可以依法动用下级地方政府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储备粮动用命令。

《办法》提出,粮食、财政等部门和农发行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和检查职权。建立全省统一的粮食信息监控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归集共享、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依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6日河南省公布的《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

(来源:河南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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