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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标准修改后,这两个省份管理措施有变!

编辑:宇博  发布时间:2023/5/26  浏览次数:1485  信息分类:农资招商网

近日,湖北、山东等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明确本省对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第1号修改单生效后的监管问题。

湖北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发布《关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说明》(文号:鄂耕肥函〔2023〕2号),规定了对接要求。企业新申请登记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时,按GB/T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及其第1号修改单要求执行,即有机质含量不再乘以1.5倍的氧化系数、5种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改为按GB38400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执行。对于肥料登记在有效期内的,不重新换发新证,产品执行标准统一为GB/T18877-2020,原登记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技术指标中,有机质的质量分数相应除1.5的系数,保留整数,产品包装标识作相应调整。

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发布《关于省级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号:鲁农技土肥字〔2023〕2号),明确了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有机肥料的登记对接工作要求。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新登记和到期续展登记按修改单生效后的技术指标执行;尚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也必须按新的技术要求办理变更登记。为了统一有机质氧化系数,原按NY/T525-2012标准登记尚在有效期内的有机肥产品,即日起提前按NY/T525-2021《有机肥料》行业标准变更登记。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修改单也是推荐性的,但是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增值税征免管理制度的强制性规定直接引用而具有强制约束性。

重要提醒

请确保标注生产日期在2023年3月17日之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有机质含量、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必须GB/T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及其第1号修改单要求执行;按照本省肥料登记主管部门要求,变更肥料登记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生产、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手续时,将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技术指标更新为新标准要求。

(来源:湖北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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