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12月29日表决通过《粮食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这部旨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的法律共11章74条,包括总则、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加工、粮食应急、粮食节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内容
(一)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在法律法规中落实党的领导要求,明确规定国家粮食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观,统筹发展和,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战略。(第二条)
(二)加强耕地保护。耕地保护是粮食的要害。为落实藏粮于地战略,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坚决遏制“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草案》专设“耕地保护”一章,规定划定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严格保护耕地;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调动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的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确需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的耕地;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第二章)
(三)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为落实藏粮于技战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草案》规定,建设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鼓励推广普及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以及粮食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应当保面积、保产量;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机制,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第三章)
(四)完善粮食储备体制机制。为健全粮食储备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粮食储备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等重要作用,《草案》规定,建立政府粮食储备体系,科学确定政府粮食储备规模、结构和布局,确保数量和质量;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并符合标准;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全过程记录;地方政府应当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主储粮;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及质量检验能力建设。(第四章)
(五)加强粮食流通管理。为建设高效顺畅的粮食流通体系,《草案》规定,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和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加强粮食流通信息管理,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可采取发布粮食市场信息、实行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等市场调控措施。(第五章)
(六)确保粮食加工能力。为推动粮食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粮食供应能力,《草案》规定,优化粮食加工结构,优先确保口粮加工,饲料用粮、工业用粮加工应当服从口粮;科学布局粮食加工业,确保区域粮食加工能力;鼓励产销合作,稳定产销关系,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第六章)
(七)强化粮食应急能力建设。为完善粮食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粮食应急能力,《草案》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健全粮食应急网络,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政策性粮食销售、组织投放储备粮食、增设应急供应网点等措施。(第七章)
(八)全链条规范粮食节约减损。为贯彻落实关于节粮减损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草案》规定,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禁止故意毁坏粮食作物青苗;粮食生产者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食品生产经营者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公民个人和家庭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加强节粮减损技术确保,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和节粮减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第八章)
(九)健全粮食确保责任机制。为全面落实粮食各方责任,《草案》规定了部门监管职责和监测预警、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责任制考核、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措施。(第九章)
此外,《草案》还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与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食品、反食品浪费、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