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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宜,规范协会会员管理,加强协会队伍建设,促进安徽省农机协会和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农机协会章程》和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会员守则。
为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宜,规范协会会员管理,加强协会队伍建设,促进
安徽省农机协会和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农机协会章程》和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会员守则。
条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机化相关政策,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履行《安徽省农机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执行协会经协商一致通过的有关决议和规定,服从协会的协调管理。
第四条 团体会员推选的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或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由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另行指定代表列席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增补为协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以协会会员身份组织或参与的活动需经协会授权或告知。会员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或有损于协会声誉和形象的活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协会按《章程》和本守则给予处分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力。
第六条 会员对损害本行业共同利益和会员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进行坚决抵制,并可向协会反映,寻求帮助解决。
第七条 为协助协会和有关部门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会员有义务提供本地区或有关从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涉及商业机密的真实资料。
第八条 会员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协会章程、会员守则等行为,依照核实后的情节轻重,协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内部通报、新闻披露直至除名的处罚。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协会将协作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待遇亦自动丧失。
第十条 本守则自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守则解释和修改权在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