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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安徽省农资流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研讨确定本行业发展战略、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讨论决定其它重要事项或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从正式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3年。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理事时,由理事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常务副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对入会、退会、名誉职务聘请等事宜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