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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需要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行业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热心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四)会员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
(五)被推荐为本协会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被提名为正、副的人选等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五)根据理事长提名,选举或罢免,决定副的聘任或免职;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本协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消;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十)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和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建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行业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热心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四)会员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
(五)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理事长在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