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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的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通过民主选举或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协会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开拓进取。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