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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农资流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从正式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理事任期五年。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理事时,由理事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书面申请更换,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及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副会长任法定代表人,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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