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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单位的代表当选理事后,在代表大会闭会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作为理事单位的代表时,理事单位可推荐替代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替代。理事单位被其上级主管部门撤消或被工商部门注销,其理事资格同时终止。
第十四条 种子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构成。理事在代表大会上选举生产,理事候选人获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当选理事后,在代表大会闭会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作为理事单位的代表时,理事单位可推荐替代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替代。理事单位被其上级主管部门撤消或被工商部门注销,其理事资格同时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理事单位代表(理事)的替代。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也可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