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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江苏省种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农林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农林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农林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