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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种子协会为协会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协会财务管理,根据《青岛市种子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本协会的活动经费包括协会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三、协会的资产由本协会所有,用于本协会的发展及为广大会员服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五、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六、协会经费审批人为法定代表人。协会财会人员负责记录各种形式的收入、支出,并定时将经费的收支情况上报理事会。
七、协会每年末公布财务收支结算报告,以供管理部门及协会会员检查、监督。
八、财务报销事项:
1、正式发票及合法收据予以报销,白条一律不予报销;
2、报销内容必须合理;
3、发票须由经手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注明用途;
4、发票必须按实际支出项目开据;
5、发票抬头须填写协会名称、出具时间。
九、本办法于2005年3月8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当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