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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质量,加强种质资源的管理,促进我国种子事业的健康发展,农业部、国家计委、对外贸易部、国家工商局于1997年9月8日联合发布了农农发[1997]9号文件,对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做了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外商投资农作物
种子企业的质量,加强种质资源的管理,促进我国种子事业的健康发展,农业部、国家计委、对外贸易部、国家工商局于1997年9月8日联合发布了农农发[1997]9号文件,对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做了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现结合《种子法》及有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所称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生产经营农作物的企业。暂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
(三)注册资本要求:粮、棉、油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设立粮、棉、油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其他农作物种子未作具体规定。
(四)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1、申办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3、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合同、章程;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种子企业批准证书》;4、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五)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办理程序见《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