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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山桥市场五经营者违约责任追究制度:
1、农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农资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农资经营者和农资消费者在购销活动中有效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执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3、农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情节和产生的后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1)农资产品存在缺陷的。
(2)不符合在农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的。
(3)不符合农资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强的。
(4)不具备农资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做虚假宣传的。
(5)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资产品,销售失效、变质的农资产品的。
(6)销售农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
(9)对于顾客提出的退货、更换、补足农资产品数量,退还货款或者要求赔偿由于质量等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等合理条件,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