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3456.TV/xiehui/3456_bjsx 2010/6/30 15:45:53 浏览次数:1630
第十三条
北京种子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五)审议协会会费的变动;
(六)决定协会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
(七)通过重要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农业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一半以上会员代表要求,可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对本协会章程修改进行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四)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七条、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四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中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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