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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农业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费管理,强化本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农业交流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 为了加强
农业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费管理,强化本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农业交流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须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部负责会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 单位会员: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会费3万元;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会费1万元;普通团体单位会员每年会费4000元;
(二) 个人会员:每年会费500元。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 本协会日常办公经费开支;
(二)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办公会的开支;
(三) 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四) 举办相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五) 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六) 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七) 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六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 会员每两年注册一次并交纳会费;
(二) 会费由本协会会员部统一收取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业务主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财会制度建立会费收支帐户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会费管理实行公开制度。会费收支情况受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检查,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向本协会全体会员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08年11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