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豆协会章程(第三章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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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豆协会章程(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黑龙江省大豆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黑龙江省内从事大豆生产、加工、经营、期货、信息咨询、管理、科研、教育、推广等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合法公民,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协会批准后均可成为会员。
(一)单位会员
1、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区域性大豆协会、豆农合作社、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及其他涉农组织。
(二)个人会员
1、从事大豆生产、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
2、大豆行业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个人会员提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寸)两张,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会员需提供加有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三)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取协会相关技术、法律指导和信息服务,优先在协会网站和会刊上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贸易洽谈、展示展销、政策研讨、业务交流等活动;
(四)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业务考察、合作交流等活动;
(五)通过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通过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工作;
(四)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和协会组织的其他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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