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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江苏省种业协会业务范围:
(一) 调查研究种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引导和行业管理工作;
(二) 开展
种子科研、生产、市场、价格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三) 组织种子繁育、生产、加工、检验、贮藏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和培训;
(四) 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调研、评估或鉴定;
(五) 开展种业方面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及对外交往;
(六) 促进、协调省内外种子贸易;
(七) 协助有关部门推广种子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
(八)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种子购销价格;
(九) 调查、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 组织全行业贯彻《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诚信机制,维护良好的种子市场秩序;
(十一) 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