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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江苏省种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农林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名。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会可以聘请省内外专家、学者及在种子行业有一定声望的同志担任协会的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农林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农林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定以协会名义对外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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