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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上海蔬菜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的提名,决定副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