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3456.TV/xiehui/3456_zgmh 2010/4/16 18:26:30 浏览次数:1208
第十四条
棉花协会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高级顾问的聘任;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及副会长人选的产生、变更实行“单位原则”,即依据单位的实力、影响力,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及副会长;如以上人员脱离原单位(如辞职、调离)或退休、职务变动,可由原单位提出变更人选;新增或变更理事、常务理事及副会长人选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副会长须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棉花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 年。会长、副会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华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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